
凡需在乌兰察布市范围内设置无线电台站(包括各波段的发射台、差转台以及地球站、单边带电台等),都必须向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兰察布市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 台 审 批 程 序: 详情请进入>>

凡在乌兰察布市范围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兰察布市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指配频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业经指配的频率不得转让和出租,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频 率 审 批 程 序: 详情请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审批、发证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兰察布市管理处办理。凡在乌兰察布市地区范围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必须领取电台执照。未领取执照的,则视为非法使用,一经查出,按章处罚。
申 请 领 取 执 照 的 程 序: 详情请进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台 站 参 数 变 更 程 序: 详情请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