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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线 电 管 理
第 1 期 2006 年 2 月 20 日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兰察布市管理处

目 录
1 、 感 谢 信
2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 2005 年度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3 、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国有资源,严惩无线电违规行为 ---2005 年乌兰察布市全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情况回顾
4 、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摘)
感 谢 信
狗年伊始,万象更新!告别硕 果累累的 2005 年,迎来 充 满 希望 2006 年。值 此, 乌兰 察布市无 线电 管理 处 全体向一直 关 心 支持无线电 管理工作的各 级领导 、各无 线电专 管 员 、各相 关单 位 、各无线电设 台用 户 、新 闻 媒体以及 长 期 关 注无 线电 管理工作各界的朋友 们 致以 诚挚 的 谢 意!
刚刚过去的 2005 年,是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各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一年,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为我市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重点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安全,积极排查干扰,切实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了无线电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大了技术设施和队伍素质建设的力度,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高度的重视,更离不开各无线电专管员积极支持、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各设台单位服从管理、新闻界的积极支持,我们深知,无线电管理工作每前进一步,都蕴涵着你们的理解和关注,所有的成绩,都饱含着你们的汗水,凝聚着你们的心血,在此,我们向你们表示崇高的敬意!
2006 年,是无线电管理事业承上启下,实现大发展的关键之年。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继续推进和规范各方面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十一五”开局年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为促进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事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对2005年度无线频率台站管理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
2005 年,全市各设台单位、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台站管理、交纳频率占用费、专项整顿工作中,认真履行义务,积极配合自治区无委办和市无线电管理处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对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促进自治区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设台单位进一步增强遵守无线电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确保我区通信及其他各项经济事业的顺利开展,共同维护好无线电波秩序,经推荐和考评,自治区无委会决定:
授予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 2005 年度无线电管理频率台站先进集体
授予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军、内蒙古移动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高俊飞 2005 年度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先进个人。
加大执法力度 保护国家资源 严惩无线电违规行为
---2005 年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情况回顾
2005 年,我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重点打击了非法设台,非法使用频率、擅自更改技术参数、拖欠频率占用费的行为,较好地净化了乌兰察布市空中电波秩序。
回顾 2005 年全市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情况,管理处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深化软环境建设、打造服务性执法机关新形象;加大打击、宣传力度等方面在管理工作中下了很大的功夫,各设台单位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自觉性有了明显的提高。从 2005 年管理工作中看到,我市的电磁环境良好,没有特别的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但是,比较突出的一些现象主要是:个别吃“皇粮”拿着国家“上方宝剑”的部门和一些效益较好的国企,目无国家法律,拖欠频率站用费(频率资源必须有偿使用),擅自设台,拒报、瞒报、更改无线电设台数量和技术参数,对合法的无线电台(站)造成严重的干扰隐患,对于这些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刑法》 288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8 条中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同时这种行为给无线电管理的行政和技术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2005 年底共查处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三起,而兴和广播局因更换领导拖欠频占费一案,已按照行政处罚程序通过法院执行。 针对上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006 年,我处将通过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有关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的。
2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交纳频率占用费的,给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3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十四条,应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
4 、《刑法》 288 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8 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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