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简报 政策法规 机构设置 政务公开 业务指南 监测检测 表格下载 知识园地

 

乌 兰 察 布 无 线 电 管 理

第 4 期   2007 年 4 月 1 日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兰察布市管理处

 1.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2.乌兰察布市五大通信运营公司及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管理小组工作规定
 3.历史回眸(1987--1989)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
           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7]1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方案》、《乌兰察布市无线电专兼职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和《乌兰察布市无线电台(站)》等制度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创造和偕的电波环境,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使无线电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无线电管理要为中央首脑机关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无线电管理工作整体协调推进,努力创造良好和谐的电磁环境,为促进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信息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高空中电波秩序,无线电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高无线电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军朴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靳来厚 市政府副秘书长
      哈 斯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青格勒 市国家保密局局长
      王 佑 市无线电管理处处长
      乔静波 市防范办副主任
      赵广祥 市建委副主任
      王雪峰 市规划局副局长
      高崇森 市公安局副局长
      尹利章 市水利局副局长
      樊 宏 市林业局副局长
      何立玺 市环保局副局长
      高瑞林 市广电局副局长
      于永胜 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张速飞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吕惜光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郭占长 市体育副局长
      丹 巴 市人事局副局长
      毕力格 市教育局副局长
      白 音 市人防办主任
      王 敏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刘子龙 集宁区副区长
      付俊峰 丰镇市副市长
      靳前斌 察右前旗副旗长
      邢 宇 察右中旗副旗长
      贺学敏 察右后旗副旗长
      王志强 四子王旗副旗长
      王新民 卓资县副县长
      李永平 凉城县副县长
      陈发荣 兴和县副县长
      王铁梁 商都县副县长
      高 娃 化德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无线电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王佑兼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调整充实无线电专(兼)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具体业务指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动、联通、网通、电信、铁通五大运营公司内部要成立无线电台站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无线电台站的内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广播电视牵头,各旗县市区分片管理,成立全市广播电视、网络无线电台站管理小组,在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主要任务

  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乌兰察布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积极调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能力,依法规范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运行,大力推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做好防范“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其他社会敌对势力利用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破坏活动的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系网络建设,建立信息联系制度,不定期的进行信息通报,提高监控手段,做到有备无患。
  (二)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破坏了空中电波秩序,干扰了正常的通信,而且非常容易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坚决取缔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三)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通信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销售要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对所有使用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特别是要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检测,销售无线电干扰设备的经营者。
  (四)综合整治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无线电通信电磁波发源地,是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空中电波秩序和国家安全。销售市场的监管是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好当地电磁环境的重要手段。为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流出市场,消除新的干扰隐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联合行动对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质量、技术不符合要求或未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从而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监管体制。
  (五)加强无线电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无线电管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法律常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无线电管理的法制意识。
  (六)依据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全区公安系统无线电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系统的台站、频率管理,理顺管理关系。
  (七)加强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有偿使用,国家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有效地提高频谱利用率,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缴纳频率占用费,是设台单位的一项应尽的责任,所以,要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对于免收频率占用费的设台单位,在加强日常台站管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设备进行检测。
  (八)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手续、技术参数要严格进行核查。对停用或者撤消的无线电台站,要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九)要及时消除无线电干扰。在处理无线电干扰时,应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则让有规则”的原则。非无线电设备(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发生有害干扰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十)加强产生电磁辐射的工程设施的管理。
  
   四、协调单位职责

  (一)无线电管理处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和技术优势,主动配合610办及其他相关单位,做好“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社会敌对势力利用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反动宣传的防范工作。
  (二)保密、安全、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对非法设台、擅自安装无线电干扰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查处。
  (三)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能,和无线电管理处相互配合,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监管。
  (四)广播电视部门要主动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工作,加强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动态。
  (五)公安部门要依法协助、支持无线电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六)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
  (七)环保部门要协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实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八)林业、水利部门要协助无线电管理处管理好全市用于防火、防汛的专业电台的管理。
  (九)各旗县市区政府应发挥当地组织协调作用,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成立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加强本地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一定要认识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的深刻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全市改革、开放、发展大局。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的原则,把协调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大力宣传,舆论引导
  通过宣传教育,使设台单位及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提高大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广播电视部门要配合无线电管理处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宣传合力,使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宣传,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深入人心,为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沟通,落实责任
  无线电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问题,拾遗补漏。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方案》和部门的工作实际,把每一项工作落实到位,做到专事、专人、专管,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保证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顺利发展。


     乌兰察布市五大运营公司及广播电视系统
       无线电台站管理小组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高无线电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自治区无委办下发的内无办[2004]7号《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无线电管理专管员的通知》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乌兰察布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无线电管理小组工作规定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以上各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2、有利于国家、自治区关于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法规的普及和贯彻落实;
  3、有利于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
  4、有利于各设台单位增强依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部门管理的观念,使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5、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工作职责
  (一)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小组。
  1、组长负责全系统无线电台站业务的领导与组织工作。
  2、市局技术部门负责人在组长的领导下,对我市广播电视无线电业务按照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具体组织、布置全系统参加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无线电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协调、督促频率占用费的缴纳工作。
  3、各旗县局长在协助组长做好广播电视的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对本局的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做到责任到人。
  4、要配合、协助无线电管理部门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五大运营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1、组长负责全系统无线电台站业务的领导与组织工作。
  2、网络维护负责人、工作人员、专管员要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法规,保证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3、网络维护负责人要监督本单位无线电发射设备按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工作;
  4、在组长的领导下,网络维护、专管员要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的无线电设备年审、验照、到期执照换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等日常工作;
  5、网络维护部门在组长的领导下,协助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各项专项检查、核查工作,配合监测部门做好电磁环境测试及干扰查处工作。
  6、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无线电业务的各种申报手续。
  7、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本单位设台的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无线电台站管理小组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求无线电台站管理小组自觉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搞好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当然,如违反规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规定后附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与****小组2 00 年无线电管理工作责任状》,将各项工作进行专事、专项进行分类双方签字,以达到督促检查、明确责任的作用。


           历 史 回 眸

  在“历史回眸”栏目中,继续开始刊登乌兰察布无线电管理事业从1985年部队移交地方所取得的成绩以及频率台站管理、依法行政、监听监测、技术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有代表性的重要事件。
  1987年,5月14日,内蒙广电厅指配察右前旗、丰镇县转播台电视频道。
   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7月23日,落实无线电发射设备定点销售。
   9月9日,内蒙广电厅对达茂、武川的电视频道进行调整。
  1988年,3月20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无委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2月20日,乌盟无委会转发了《关于纠正无线电管理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盟无委办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1989年,2月份,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参加盟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
   4月,学习《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9月,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通信保密规定》。
   11月,贯彻落实《国家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具体规定》。

 
   

版权所有 ©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兰察布市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