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无管动态 政策法规 机构设置 政务公开 业务指南 监测检测 表格下载 知识园地


      关于收取 2007 年度频率占用费
     (及无线电台执照年检)的通知


          (内无办乌管2007年1号文)

全市各无线电设台单位:

  2007 年度频率占用费收取及无线电台执照年检工作现已全面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 2007 年度频率占用费收取和无线电台执照年检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频率占用费收取(及执照年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中频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依据计价费 [1998]218 号、发改价格 [2003]2300 号和发改价格 [2005]2812 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对你单位收取 2007 年度频率占用费(详细计费方法附后)。同时要求携带承诺书和无线电台执照办理执照年检手续。
   二、交费及执照年检时限:
  
从下发收费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即截止到二 00 七年四月六日),各设台单位必须到我处办理频率占用费缴费和执照年检手续。
   三、具体要求:
 
1 、各设台单位必须严格按时间要求缴纳频率占用费并同时进行执照年检。 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增收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
  2 、各单位要在台站变更、停用时及时出具文件报告,否则按照正常情况收费。对于特殊情况,待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决定。
  3 、对占用国家频率,但不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和及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4 、对非法设台、乱用频率、擅自变更台站参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上述行为对合法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情节严重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8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8 条进行处理。
  5 、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我处缴纳频率占用费及办理执照年检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严肃处理。
  6 、各设台单位如果对收费情况有疑问,可及时与我处联系并咨询。
  四、收费单位信息:
 
单位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交通路(八马路)。
  联系人:马俊杰 电话: 2219103 、 13337148848
  五、银行汇交帐户:
 
名称: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处
  账号: 28915018093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集宁分行乌兰大街分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一: 2007 年度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

附件二:承诺书

 

                二 00 七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收取 频率占用费 执照 年检 通知

 
   

版权所有 ©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兰察布市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