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
频率、台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7年9月16日乌兰察布日报刊登)
全市各无线电设台单位:
从 2007 年度各项检查工作及执照年审情况看,存在的问题较多 , 有的而且非常严重,主要是未经审批乱用频率、擅自设置台站、更改技术参数、电台执照管理不善等。为了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无线电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当权益,保障良好的电磁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频率管理:
1 、在检查过程中,有的单位不办理审批手续随意使用无线电频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而且这种行为极易造成对合法台站的有害干扰,所以,不论任何单位、任何理由,必须在提出书面申请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指配频率后方可使用。
2 、对于业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超过一年不使用且又不履行义务的,由原指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无条件收回或者部分收回,设台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对于收回频率的单位,全部在报纸进行公示。
3 、对于频率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原分配或者指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检查中,发现在规定的期限内大多数设台单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成为目前频率管理的主要问题,对于这种非法行为,我处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频率。
4 、停止使用业经分配或者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原分配或者指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所停用设备必须妥善保管 , 一律不得外借流失到社会上,如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保管人的责任。
5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个别单位在无线电管理处收费时,以停用为理由拒缴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台站,我处仍将按照其正常使用收缴费用。
二、台站管理
1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各类无线电台(站),必须持有电台执照,才能成为合法的无线电台站,方可投入使用,检查中,发现许多单位根本无视执照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意丢弃和不按照规定放置、保存等现象普遍存在,针对此类行为,我处将视为非法设台严肃处理。
2 、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投入使用后,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变更;需变更站址、使用频率等核定项目的,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3 、有危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撤销该临时无线电台(站)。
4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前申请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仍需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5 、无线电管理实行辖区管理,乌兰察布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必须接受市无线电管理处的监督检查。部分设台单位在市无线电管理处实施台站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或借故拖延,不按时上报数据、隐瞒或漏报台站数量,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规定》,我处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6 、部分设台单位使用的设备技术参数不明,设备为组装设备,无设备型号、无核准代码,该类设备一律不准使用。特殊情况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于上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台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存在问题的,必须在发文之日起七日内纠正,并在 15 日内到市无线电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处
二 00 七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