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处文件
内无办无管[2008]8号文
关于收取 2008 年度频率占用费及执照年检的通知
全市各无线电设台单位:
2008 年度频率占用费收取及无线电台执照年检工作现已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频率占用费收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依据计价费 [1998]218 号、发改价格 [2003]2300 号和发改价格 [2005]2812 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对你单位收取 2008 年度频率占用费(详细计费方法附后)。
二、无线电台执照年检
各单位必须携带无线电台执照到我处办理执照年检手续。对于执照过期或没有执照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换发或领取电台执照。
三、具体要求:
1 、从下发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即截至二 00 八年五月八日),各设台单位必须到我处办理缴费和年检手续。
2 、 逾期不缴频率占用费的,将按规定增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指配频率,吊销电台执照。
3 、对占用国家频率,但不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不及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4 、对非法设台、滥用频率、擅自变更台站参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 、各设台单位如果对收费等情况有疑义,可到我处咨询。
附件: 2008 年度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
二 00 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收取 频率占用费 执照 年检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