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设 备 送 检 的 要 求
(1)送检设备应附技术说明书和电路原理图;
(2)异地送检设备,所需包装、运输等费用由用户承担;如请求监测站到用户现场检测时,所需运输、差旅等费用也由用户承担。
(3)如在检测中被测无线电设备出现故障,需更换设备。原设备及更换新设备的检测费均应由用户承担。
(4)对于具有专用射频、音频接口的设备,设备送检者应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提出必要的测试附件。
(5)生产、销售、进口的无线电设备应按比例抽检,其中25W以上功率的发射机全部检测。
二、 无 线 电 设 备 检 测 程 序
(l) 受检无线电设备的持有者应首先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送被检设备到指定检测地点。
(2) 检测机构收到被测设备后,即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根据实测结果编写检测报告,交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设备检测费并取回设备。
(3) 对检测合格的产品,由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合格证书,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提出停止销售、进口、使用、限期改进等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4) 在产品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内,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对合格产品进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
(5) 送检设备应附技术说明书和操作手册。送检设备应在明显位置标明其型号,生产序号及生产厂商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