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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申报审批程序
一、 申请条件
1 、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用频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频率规划和分配有关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技术体制和技术指标等技术标准;
2 、拟建无线电台站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充分合理有效利用频率的原则,分析考虑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拟建无线电台站的方案是否合理和可行。主要分析初步组网方案、拟使用频段、初步设备选型分析等。
二、 所需申请材料
1 、单位需要申请频率的,应提交本单位书面申请;
在申请中应明确拟使用频段、功率、带宽、使用地点等基本信息。
2 、提供初步组网方案、初步使用设备;
3 、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相关单位应向委托机构申请。
三、 频率审批权限
按照无线电管理审批权限,频率审批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的几种模式:
1 、频率审批、设台审批在国家,管理在地方无线电机构进行
4GHz 、 5GHz 、 6GHz 频段的干线微波等。
2 、频率审批在国家,设台审批,管理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
公众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网、 3.5GHz 、 26GHz 、 LMDS 频段、数字集群、短波等跨省通信网。
3 、频率指配、设台审批、台站管理全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
无线接入( PHS 、 SCDMA )、部分数字集群、无线数据、支线微波通信、 900MHz 无中心、部分对讲机频段等。
4 、规划在专业部门,设台审批、台站管理全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
航空、导航等。
5 、频率委托相关部门指配、设台审批、台站管理全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
广播电视等。
四、审批时限
1 、审批权限在我管理处的,审查时间一般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频率协调的台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但不应该超过设置台站时规定的有效期;
2 、对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我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 频率申报审批流程图(请以流程图的方式报送)

六、频率管理及要求
1 、频率使用期最长不超过十年,临时设台频率使用一般为 6 个月,不得超过一年;
2 、频率试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 30 天提出延续申请,办理频率续用手续。使用期满任未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由原指配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指配频率;
2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收回;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4 、业经指配的频率,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使用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由原频率指配机构收回频率;
5 、业经指配的频率,遇到国家修改频率划分,或者因国家利益需要调整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告知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
6 、使用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7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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