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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发改价格 [2005]2812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
无线电通信“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
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 局 ) :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 ( 信部无 [2005]542 号 )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 一 ) 450MHz 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 500 元降为 250 元;
    ( 二 ) MMDS 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 600 元降为 300 元;
    ( 三 ) SCDMA 无线接入基站 ( 406.5-409 . 5MHz 频段 ) 收费标准为每站 75 元;
    ( 四 ) 对卫星地球站 ( 或卫星移动电话 ) 、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收费 标准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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