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发改价格 [2005]2812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
无线电通信“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
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 局 ) :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 ( 信部无 [2005]542 号 )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 一 ) 450MHz 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 500 元降为 250 元;
( 二 ) MMDS 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 600 元降为 300 元;
( 三 ) SCDMA 无线接入基站 ( 406.5-409 . 5MHz 频段 ) 收费标准为每站 75 元;
( 四 ) 对卫星地球站 ( 或卫星移动电话 ) 、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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