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发改价格 [2003]2300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 ( 信部无[ 2003 ] 187 号 )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
电管理收费规定》 ( 计价费[ 1998 ] 218 号 ) 所附的《无线电台 ( 站 ) 频
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无线电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附件: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序号 |
台 (网) 种 类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12 |
无线接入系统 |
1.8GHz—1.9GHz 频段 ( FDD 、 TDD 方式 ) |
150 元/每站 |
* |
450MHz 频段 |
500 元/频点 / 基站 |
13 |
2.4GHz 、 5.8GHz 扩频系统 |
40 元/ MHz/ 基站
(按标准带宽收,不足 1MHz 的 按 1MHz 收取) |
* |
14 |
无线数据频段 |
800 元//频点 / 基站 |
* |
备注中标有“ * ”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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