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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及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家无线电办公室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细化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问题公示如下:
  目前依据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无线电管理中共有 11 项行政许可,及2项非许可行政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我区无线电管理中共有5项行政许可及2项非许可行政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 依法设置的行政许可
    1 、无线电频率指配
     设定依据:《条例》第八条、二十二条。
    2 、台(站)设置审批
     设定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
    3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设定依据:《条例》第八、十七条。
    4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设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联合发布 国无管 [1995]15 号),《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1 、无线电管制的批准
     设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
    2 、三高地点产权单位的前置备案
     依据:《条例》第八条第四款,《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16 号令)。      
           

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取
1、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计价费 [1998]218 号文件(点击察看内容)

     发改价格 [2003]2300 号文件(点击察看内容)

     发改价格 [2005]2812 号文件(点击察看内容)

2、收费标准总表:

序号

台 (网) 种 类

收 费 标 准

1

蜂窝公众通信

基 站

100 万元/每网每兆赫(全国网)
50 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区域网)

手 机

50 元/每台

2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 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1 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 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

无 线 寻 呼 系 统

200 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20 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 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4

无 绳 电 话 系 统

150 元/每基站

5

电  视  台

10 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 万元/每套节目 (省级台)
1 万元/每套节目 (地级台)
5000 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广 播 电 台

1 万元/每套节目 (中央台)
5000 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 元/每套节目 (地级台)
100 元/每套节目 (县级台)

6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 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 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 ≥20 马力的渔船

 

2000 元/每艘
1000 元/每艘
100 元/每艘

7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 、固定翼飞机
27 吨以上
5.7 吨至 27 吨(含)
5.7 吨(含)以下
2 、旋翼飞机


3000 元/每架
2000 元/每架
1000 元/每架
500 元/每架

8

除以上栏目外
1000MHz 以下的无线电台

1000 元/每频点
100 元/每台

9

微  波  站
工作频率 10GHz 以下
工作频率 10GHz 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 (MMDS)


40 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 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 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0

地  球  站

250 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1

空 间 电 台

500 元/每兆赫(发射)

12

450MHz 频段无线接入
1.8GHz—1.9GHz ( FDD 、 TDD )无线接入

500 元/每站每频点(发射)
150 元/每站(发射)

13

2.4GHz 、 5.8GHz 扩频系统

40 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带宽不足 1MHz 按 1MHz 收取)

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 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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